不禮讓行人的判斷標準是如何制定的
不禮讓行人的判斷標準主要依據以下方面。
首先,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可處以罰款 100 元,駕駛證記 3 分。比如在無交通信號燈控制也無交警指揮的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的,就認定為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
其次,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可處以罰款 200 元,駕駛證記 3 分。像在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段,行人已進入或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機動車未停車讓行;在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當機動車車道信號燈轉為綠燈時,行人尚未完全通過人行橫道,機動車未停車讓行;在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準許車輛轉彎和行人直行時,轉彎的機動車妨礙行人通行的,這些情況都算未停車讓行。
不過,也有不宜認定為未停車讓行的情形,比如機動車主動停車讓行,但行人示意機動車先行的;行人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是中途倒退、折返的;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另外,行經單向兩條以上車道的斑馬線時,如果同向行駛的車正在停車禮讓行人,其他并行車輛駕駛員駕車通過,視作為禮讓行人。
路口右轉時,遇到直行的行人,車輛不等行人通過,算不禮讓行人。人行道和路口安全島之間的斑馬線,車輛右拐遇到行人正在通過時,不等行人通過,算不禮讓行人。
機動車在行經無信號燈控制的斑馬線時,必須提前觀察,對行人進行預判,如果機動車在斑馬線前有鳴笛催促或者行人、車輛同處斑馬線內,且行人在機動車前方,則認定為不禮讓行人。
行人正從斑馬線過馬路時,駕駛員駕車鳴笛示意行人讓行并快速通過馬路,或者機動車在行經斑馬線時,強行沖散過馬路的隊伍,比如學生放學排隊從斑馬線上過馬路時,仍然有駕駛員強行通過,切斷過馬路行人的隊伍,以及在斑馬線前的導向車內,前車已經停車禮讓,而后車卻變道強行通過斑馬線的行為,都算不禮讓行人。
總之,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人安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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