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在哪些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
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
賠償標準方面,以死亡一人為例,死亡賠償金標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分別計算,如甘肅省城鎮居民的為18萬多元,農民的為5萬多元。其他項目如喪葬費由原來的800元提高到8000多元,其他賠償項目的標準也有提高。
賠償范圍方面,新增了精神損害撫慰金,且其獨立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對于評定傷殘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傷者,新增了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一次要求賠償20年的護理費。
賠償程序方面,原規定交警調解是必經程序,現在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交警調解,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到法院起訴。若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
在誤工費方面,新標準將無固定收入群體的誤工費計算標準,從根據城鄉居民不同身份分別按湖南省最低工資標準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修改為“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統一了城鄉居民的誤工費計算標準,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護理費方面,將“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情形下護理費用的計算系數,從“按城鎮私營單位居民服務、維修和其他服務業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修改為“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使判決金額更貼近實際。
營養費方面,計算標準從“一般不超過30元/天”提高到“一般不超過50元/天”,以強化對被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住院伙食補助費方面,計算方法從“60元/天×住院天數”修改為按“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當前我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100元/天,若當地標準有變化,住院伙食補助費隨之調整。
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計算標準從“一般不超過5萬”修改為“一般不超過10萬元”,同時明確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傷殘程度等級或者死亡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方面,計算標準修改為: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我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實現城鄉居民權利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