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的手續辦理有何要求?
報廢車輛的手續辦理有明確要求。
首先是汽車報廢需具備的條件,包括行駛里程達到極限,如小型非營運轎車行駛 60 萬公里;使用年限到期,像出租車使用 8 年,旅游載客汽車和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嚴重損壞無法修復,因嚴重事故、火災等造成;環保問題,排放超標無法通過檢測或修復;技術狀況不佳,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車型淘汰,市場上無相應配件來源。車輛連續三個檢驗周期未年檢需強制報廢,未達強制報廢標準但車主自愿報廢的,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需報廢的情形。
其次是辦理流程。車主攜帶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到車管所領取并填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車管所對申請審核,已達報廢年限的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未達年限但符合標準的,經查驗認定后核發通知書。車主持通知書將車輛送至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按要求解體車輛,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車架割斷等,并拍攝解體照片。車主持《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等相關材料,到車管所辦理機動車注銷登記手續,領取《機動車注銷證明書》。車主還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交通、公路等征收部門辦理養路費等相關規費注銷手續。符合政策優惠條件的報廢汽車更新單位,可憑證明文件領取優惠補貼。
如果車輛因自然災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原因滅失的,車主本人攜帶身份證、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到車管所申請滅失注銷,并填寫書面承諾。車主如未交回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車管所將公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車輛異地報廢的,車主可向報廢車輛所在地報廢機動車回收公司交售報廢車輛。回收公司確認車輛并解體后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到報廢地車管所申請注銷登記,報廢地車管所出具《解體證明》。報廢地車管所通過系統將車輛報廢信息傳遞至登記地車管所辦理注銷登記,車主可回登記地車管所領取注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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