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用
我國的交通基礎設施日益完善,但是我國還是時有發生交通事故,發生交通事故是我們不愿意看見的,但是如果發生了就應該處理,所以就有了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用是什么,接下來小編就這個問題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知識,為你答疑解惑。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用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作為自己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車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制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公安機關對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予以澄清,雖然還要對當事人的責任進行認定,并在認定書中予以載明,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已明確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目的在于解決當事人間因交通事故這一民事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個專業的技術性的分析結果。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但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
交通法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國務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交通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其中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稱有了變化,將原來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變成了交通事故認定書刪掉了責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載明當事人的責任,也就是說還是要對其責任進行認定。欲讓公安機關淡化甚至退出對事故責任確定方面的涉及,但卻又不得不做如此規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而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制訂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都不再規定重新認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機關職能的轉變與重新定位。
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