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側翻不算傾覆保險拒賠
稱側翻不算傾覆保險拒賠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析案
保險合同理賠條款約定“傾覆”可以賠付,但免責條款又約定“作業中失去重心”不賠,那么保險車輛側翻到底算是“傾覆”還是“失去重心”呢?
近日,法院對這起免責條款與理賠條款之間概念相近、難以適用而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作出判決,認為保險公司說不清就該賠
本報記者馬超
本報通訊員宋華俊
韓小安
2011 年12月,蘇州X機械設備公司為公司名下的一輛混凝土攪拌車投保了特種車保險。次年4月,該車在某工地發生側翻事故。因保險合同約定傾覆屬于保險理賠責 任范圍,X公司遂以車輛發生傾覆為由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很快保險公司回函,內容卻是拒絕理賠通知書,理由是:在合同免責條款中約定了作業中失去重 心造成的損失不予理賠。
究竟什么是傾覆,什么是作業中失去重心?X公司百思不得其解,故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保 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蘇州中院。保險公司上訴稱,保險合同已經明確約定作業中失去重心不屬于賠償范圍,X公司的車輛發生側翻屬于該免責條款情形, 而且投保人已經在投保人聲明欄中蓋章,表示其已經理解免責條款的內容,保險公司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本次事故應適用免責條款而免除保險公司責任。
二審期間,法官當庭要求保險公司對傾覆和作業中失去重心這兩者的具體含義和關系予以說明。保險公司解釋后,法官卻發現,保險公司在一審和二審中就爭議概念之間關系的兩次陳述相互排斥、相互交叉,存在矛盾。
蘇 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傾覆與作業中失去重心的概念存在混淆,保險公司援引與保險責任條款中難以區分的概念作為免除責任的條款,顯屬不合理。雖然X公司在投 保單上印有“投保人聲明”的部分蓋有公章,但是本案中“傾覆”與“作業中失去重心”兩者概念存在混淆,保險公司在審理期間尚不能明確予以區分,顯然亦未能 在投保時告知投保人,因本案的特殊情形,不能僅以X公司在聲明欄中的蓋章認定保險公司已真正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
近日,蘇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釋法
約定不明引爭議應賠償
“審 查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是否完全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時,應根據免責條款的具體情形進行個案判斷,特殊案件中,僅有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欄中的簽章尚不足以認定保 險人已完全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二審承辦法官介紹,對于保險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判斷標準問題,雖然保險法司法解釋規定投保人在聲明欄中的簽字可以 認為保險人已盡到提示和說明的義務,但本案的特殊之處是理賠條款、免責條款概念相似,保險公司應對“作業中失去重心”這一免責條款履行針對性說明的義務, 應對作業中失去重心的概念、具體情形及與傾覆的范圍邊界作出明確說明,且考慮到投保人的理解能力,這一明確說明義務應高于一般免責條款以引起投保人足夠的 注意。
然而,本案審理期間,保險公司未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在與投保人訂立合同 時,就上述相似概念進行過明確界定,并通過通俗易懂的方式使得投保人明確知悉作業中失去重心這一免責條款的確切內涵。并且,保險公司在庭審中作出相互矛盾 的陳述,可見至二審審理終結,其仍未能明確作業中失去重心與傾覆之間的關系,亦未清楚界定作業中失去重心不予理賠的具體適用情形。因此,法院認為,即使有 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欄中的蓋章,也難以認定保險公司在投保時已經向投保人完全履行明確說明的義務。
法 官提醒,保險公司在制定保險條款時應盡量清楚明確。保險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提供一方,在專業性和締約能力上處于顯著優勢地位,應 對條款文義的明確、清晰負有高度注意義務,且只有制定格式條款的一方才可能避免條款之間的沖突和爭議,格式合同相對方并無能力對條款之間的內在關系進行審 查和修改。因此,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條款本身約定不明而引起適用爭議的情況下,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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