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申請設立鑒定機構的條件是什么
司法鑒定機構是由取得執業資格的鑒定人員申請成立的機構,主要工作是對訴訟案件中需要進行鑒定的事項提供專業的鑒定意見。那么司法鑒定機構設立申請需要哪些條件呢?申辦過程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作出解答。
一、單位申請設立鑒定機構的條件
單位申請設立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單位名稱和固定住所;
(二) 有適合鑒定工作的辦公和業務用房;
(三) 有明確的鑒定業務范圍;
(四) 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鑒定必須的儀器、設備;
(五) 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鑒定必須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實驗室;
(六) 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鑒定必須的資金保障;
(七) 有開展該鑒定項目的三名以上的鑒定人;
(八) 有完備的檢驗鑒定工作管理制度。
二、能申請重新做傷害鑒定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另外,在訴訟過程中,《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第2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所以,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對自己或他方當事人的傷殘評定不服,可以要求重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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