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責任險的承擔
原告何衛軍,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漢(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族,個體戶,住響水縣小尖鎮豫南居委會5組12號。
原告何小二,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響水縣小尖鎮豫南居委會5組。
原告何衛華,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漢族,學生,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理人張志蘭(系何衛華之母)。
原告張志蘭,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所地同上。
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勝軍,響水縣城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濱海縣天場物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場公司),住所地在濱海縣城人民南路工業園區停車場。
法定代表人鄧正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九淮,男,該公司安全管理員,住濱海縣天場鄉馬套人民政府對面。
被告張東偉,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漢族,汽車駕駛員,住濱海縣東坎鎮新農4組躍進路12-12號。
被告厲東,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漢族,下崗職工,住濱海縣城向陽大道6號。
委托代理人厲華(系厲東之兄),男,居民,住濱海縣東坎鎮新建中路3-10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海縣支公司(以下簡稱濱海保險公司),住所地在濱海縣東坎鎮中市中路88號。
法定代表人徐正忠,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江蘇鹽城阜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殷江樓,男,該公司副經理。
原告何衛軍、何小二、何衛華、張志蘭與被告濱海縣天場物運有限公司、張東偉、厲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東適用簡易程序于2004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本案原告及被告濱海縣天場物運有限公司、張東偉申請追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海縣支公司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準許,追加其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1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何衛軍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勝軍、被告濱海縣天場物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正東的委托代理人趙九淮、被告張東偉、被告厲東的委托代理人厲華、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濱海縣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忠的委托代理人周道芝、殷江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4年7月19日20時25分左右,在204國道565公里處,被告張東偉駕駛被告濱海縣天場物運有限公司的蘇JH1385號貨車,撞傷了由西向東騎自行車的何樹榮,后何樹榮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響水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厲東系被告張東偉的合伙人,另被告張東偉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濱海保險公司處參加了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20萬元。被告張東偉除支付醫療費2000元和喪葬費3000元外,對其余損失分文未付。現我們要求被告連帶賠償因事故造成的死亡賠償金185240元、喪葬費7790元、醫療費79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40000元,合計人民幣238030元。
被告天場公司辯稱:肇事車輛蘇JH1385號貨車的實際車主是被告張東偉,我公司只是名義上的登記車主,張東偉與我公司是掛靠經營關系。死者何樹榮與張東偉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同等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全額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另肇事車輛蘇JH1385號貨車已在濱海保險公司投保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張東偉只對超過保險限額范圍內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如張東偉對此拒絕賠償時,我公司才對這部分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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