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民事責任 交通肇事刑事責任有何規定
一、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負責。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交通肇事刑事責任有哪些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30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的機動車;
(四)明知機動車無號牌或者報廢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不良情況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并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六人以上死亡,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6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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