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交通事故要具備的條件 私了交通事故要注意的問題
一、處理交通事故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和解”交通事故,必須符合以下六個條件:
1.只有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是不能“理賠”的。
2.僅限于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自愿達成損害賠償協議的交通事故。
在財產損失事故中,當事人對事實或原因有爭議的交通事故不能“理賠”;車輛能夠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不保護現場)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標記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進行處理;在財產損失事故中,雖然當事人對事實或原因沒有爭議,但對損害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交通事故是不能“理賠”的。
3.僅限于沒有公共危險的交通事故。運載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有毒、放射性、腐蝕性和傳染病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不能理賠。
4.僅限于沒有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與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不能“理賠”。
5.交通事故僅限于合格的駕駛條件。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交通事故不能“理賠”;駕駛人涉嫌飲酒、服用精神藥品或者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交通事故,不能“理賠”。
6.只有車輛可以自行移動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能移動自己車輛的交通事故,是不能“理賠”的。
二、私人交通事故應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必須確切知道哪些交通事故可以依法“理賠”,哪些交通事故不能依法“理賠”。對于無法依法“理賠”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要怕麻煩,也不要擔心交警部門會“扣分”罰款,否則會后患無窮!
2.對于依法可以“和解”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協商達成的交通事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該協議相當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調解協議,雙方可以憑該協議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3.對于依法不能“理賠”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協商達成交通事故協議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同時,該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對雙方不應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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