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責任賠償人 責任賠償形式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或者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這部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體現了實體法對替代責任賠償法律關系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對法人侵權行為進行了司法解釋。受害人作為賠償的權利人,只能向責任主體即機動車所有人進行索賠。機動車所有人是有資格的被告,不能直接向行為人即機動車駕駛人提出賠償請求。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機動車駕駛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同樣,前述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的雇主責任也是如此。第十條規定了制造者指令的過錯責任也可以適用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這是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對制造者指令的過錯責任的替代責任的依據。
機動車駕駛人因自身過錯造成人身損害,機動車保證人承擔替代責任時,機動車保證人向有過錯的機動車駕駛人取得追償權,有過錯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賠償機動車保證人因自身過錯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損失。這種可追償的替代責任實際上是機動車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的一種新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權利主體是機動車保險人,責任主體是有過錯的機動車駕駛人。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責任賠償形式
機動車交通事故替代責任的賠償關系有兩種:
首先,不可挽回的替代責任。這種替代責任是機動車駕駛人因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而不追償賠償損失所造成的損失的替代責任,即責任完全由機動車保險人自己承擔。這種賠償責任應該由機動車所有人自己承擔,這是最終責任。
第二,可收回的替代責任。根據替代責任原則,替代責任有一定的條件,使責任人有追索權。有了這樣的追償權,責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要求加害人對賠償受害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追索權的產生是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追償范圍是指機動車保險人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損害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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