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需要多久 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怎么辦
1.交通事故鑒定需要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對已經勘驗、檢驗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找到交通肇事逃逸者和車輛后十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檢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未找到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賠償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不服怎么辦?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駛離道路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但在當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
復核期間,任何一方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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