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哪些證據 怎樣提交交通事故訴訟證據
一、交通事故索賠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你在起訴或者應訴時,應當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否則你的主張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你將承擔敗訴的后果。以下是你應該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證據:
1.提供公安機關作出的調解書、調解終結聲明或者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違法行為造成的結論。
2.提供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書。公安機關對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當事人責任的證人證言和相關物證。
3.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鑒定結論。
4.提供醫藥費單據、交通住宿費等證明材料。
5.提供誤工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誤工天數、誤工費金額等。
6.殘疾人應當提供殘疾評估結論,需要配置殘疾器具的,應當出具醫院證明。
7.提供死者或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以及被撫養人是否有其他被撫養人的證明材料。
8.提供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建筑物的修復或折價費用等直接財產損失的證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訴訟證據如何提交?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要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標注;提交外文書證的,必須附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材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3.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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