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連帶責任的認定 交通事故如何運用責任推定
一、交通事故中連帶責任的確定
根據《侵權責任法》,交通事故中連帶責任的認定如下:
1、2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相同損害的,每個人的侵權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3.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相同損害,責任能夠確定的,承擔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的,應當承擔平均責任。
4.法律規定了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據此,雖然兩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但各人的行為都是針對同一侵權對象,造成了相同的損害結果,各人的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損害結果不可分割,屬于客觀上的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確定各自責任的大小,應當根據各連帶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因果力進行綜合判斷。如果無法判斷過錯程度或因果力,則應平等分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如何在交通事故中運用責任推定
有幾種推定責任的情況: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由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以致無法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如果各方處于同一級別,則承擔同等責任;當事人不同程度的,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方承擔次要責任。
4.交通事故當事人移動事故現場車輛或者物品未標明位置,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交通事故責任不能確定的,雙方都駕駛機動車的,負同等責任;
一方駕駛機動車,另一方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駕駛機動車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公安機關根據現場情況無法認定責任的,只能采用責任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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