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事故糾紛可以起訴 哪些交通事故糾紛不能起訴
1.有哪些交通事故糾紛可以起訴?
1.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起訴狀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聲明或者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違法行為造成的結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確定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2.當事人在非道路上與車輛、行人發生事故致損害賠償糾紛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對于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輕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機關可以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和調解。但是,如果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序,則不適用簡易程序。調解未能當場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持調解書或者公安機關調解終止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公安機關指定預付搶救傷者費用的當事人對預付費用有異議的,可以持公安機關調解書、調解結論書或者事故不是因當事人違法行為造成的結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
二、哪些交通事故糾紛不能起訴?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緊急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的交通工具、指定墊付傷者醫療費用和處理尸體的決定。
2.當事人僅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鑒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或者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認為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有不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人民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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