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交通事故可簡易處理 交通事故如何簡易處理
一、哪些交通事故可以簡單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用簡易程序處理下列交通事故: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立即離開現場的,應當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有爭議,不能立即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2.受傷害人認為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無爭議,對賠償有爭議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只要發生涉及人員傷亡的事故,無論是否輕微,當事人自己無法解決的,都必須報警。但根據《交通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造成輕傷,當事人對事實或者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自行解決,無需報警。對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由公安機關按一般程序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只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
二、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1.事故現場的處理程序:
當事人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未離開交通事故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碼、聯系方式、機動車號碼、保險憑證號碼、事故形態、碰撞位置等。并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應當強制離開。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序,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并制定簡易程序對事故進行現場處理。
2.當事人自行離開現場后,協商不成賠償的報警簡易處理程序:
當事人自行離開現場后,協商未達成損害賠償協議并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各方簽署的協議或者與交通事故有關的書面記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并根據其過錯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簡易程序處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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