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前怎樣進行調解 交通事故協商調解的程序
1.交通事故起訴前如何調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賠償糾紛。
具體調解程序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調解從喪事終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期限為十日。達成調解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
交通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二。交通事故的協商和調解程序
1.事故雙方愿意協商賠償,盡快解決事故糾紛。雙方就賠償達成協議的,應當立即履行協議,最好達成書面協議。雙方愿意協商賠償,需要法律服務機構調解的,可以要求事故代理中心等法律機構參與調解。
2.調解員將介紹相關信息,并核實雙方的身份和車號。
3.雙方應說明理由,提出各自的主張和要求。主持人對交通事故的損害結果和雙方責任進行了質證,并詢問當事人是否有異議。
4.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實際情況,明確案件的基本事實,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基本事實有無爭議。雙方對事故事實有異議的,應當認真聽取其意見,并對其進行教育。
5.雙方協商一致的,由調解人就雙方責任、賠償費用的負擔、履行期限等問題,結合案件實際,提出調解協商意見。
6、按規定收取調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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