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的期限多長 扣留事故車輛最長多久
1.交通事故檢驗鑒定的周期是多久?
(一)委托檢驗鑒定的期限
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后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現場勘查結束后三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二)完成檢查鑒定的期限
檢查和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
(三)對結論有異議申請復驗和鑒定的期限。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復檢、鑒定、評估申請限一次。復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二、滯留事故車輛最長?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如果需要檢查和鑒定,最多40天。
首先,在5日內,委派或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其次,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要在20天內完成;再次,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最后通知當事人在檢驗鑒定完成后5日內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綜上,最多40天。
(二)不需要檢測和鑒定的,最長13天。
不需要檢驗、鑒定的,扣留車輛的期限為13日,即交通事故認定書出具期限加上第3日申請查封、扣押車輛的期限。
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應當清楚交警部門檢驗鑒定的期限,應當清楚扣留事故車輛的期限。在期限臨近屆滿時,受害人應選擇合適的時間在訴訟前保全財產,避免事故方取回車輛后逃避責任、不履行賠償義務,確保其損失能夠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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