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鑒定 交通事故鑒定的程序
如何認定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鑒定的程序如下:
1.評估的應用與決策
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申請鑒定和重新鑒定。但首要前提是鑒定申請的理由要公正;第二,鑒定項目有助于查明事實的真相;第三,評估項目是可行的,可以實現的。
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由公安機關決定;對于事故調解所需的鑒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備案的鑒定部分。
2.委托評估
委托鑒定的,應當根據被鑒定主體的性質和難易程度,選擇相應的鑒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機關鑒定人員和鑒定組織進行;公安機關不能完成的,也可以委托公安機關制定的具有社會資質的鑒定機構,這樣的鑒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鑒定、當事人的傷殘鑒定、爭議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維修、鑒定、評估機構進行,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鑒定機構,但必須全部具備資質。
3.識別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分的維修鑒定,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定或者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進行維修鑒定。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因技術原因不能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的,必須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
4.重新檢修和評估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向當事人提交檢驗鑒定結論副本。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大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大修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大修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委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修鑒定可由原鑒定機構進行,但應選擇與原鑒定人同等或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鑒定人進行鑒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七十五條,重新鑒定。變更鑒定結論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鑒定結論沒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重新鑒定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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