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對責任認定不服怎么辦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如何認定?
當事人違反了規則。即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法行為。如果沒有違規,就不算交通事故。
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當事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確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違法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雙方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以上三方的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其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劃分責任。
交通違法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主要根據路權和安全原則來確定,路權原則是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根本原則。
二、不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怎么辦?
(1)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訴。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是認定事故雙方過錯的一種證據,僅具有證據效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不是行政行為,不可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過程中,可以將其作為確認雙方過錯程度的證據,也可以重新分析事故原因,對雙方的過錯程度作出更加符合事實的認定。公安行政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事故當事人既不能申請重新認定,也不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在賠償訴訟中,當事人可以提交不予受理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果對投訴責任的認定沒有改變,那么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提出不合理因素,法院將從證據法的角度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判決。交警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就是證據。所以,當一方不服責任認定時,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對法院的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法院可以將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調查材料歸檔,重新進行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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