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機構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鑒定時間
1.交通事故鑒定機構有哪些?
交通事故鑒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某些特殊問題,指派或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維修、分析、判斷的一種調查流程。常見的交通事故鑒定包括法醫鑒定、物證鑒定、車輛鑒定、道路鑒定、事故原因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限界》和《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的維修鑒定應當具有專業性,即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的維修應當具有專業性,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為了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設立專門機構,主要承擔事故調查所需的鑒定;
為了讓案件公正公平,傷殘評估、車輛評估、司法精神病鑒定都可以由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承擔。同時,符合條件的維修、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符合前提的維修、鑒定、評估機構。辦案單位可以先把這些機構讓給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
二、交通事故的認定時間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在客觀檢查的基礎上,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等級進行評定和確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治療終結后,應當由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或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期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查、鑒定和評估。檢查、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查、鑒定、評估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送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復檢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再次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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