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證據如何收集 交通事故訴訟證據如何提交
一、如何收集交通事故訴訟證據?
(一)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
1.書證的收集:交通事故理賠涉及的書證主要有:事故認定書、病歷、出院證明、診斷證明、醫療票據及清單、收入證明、暫住證、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拖車費單、停車費單、交通費單等。
2.物證:損壞的物品,如要求賠償的,應保持原樣;如不能保留原件,應在雙方或第三方在場的情況下拍照保存。
3.證人證言:如果對事故的認定有異議,可以找事故現場的證人出庭作證。
4.鑒定結論:車輛損壞、傷殘、誤工或哺乳時間等鑒定。
5.視聽資料:可以是事故現場的照片、錄像、錄音或電子眼拍攝的監控記錄。
(二)申請證據保全
1.對于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提前確認或者固定證據。可能的證據滅失意味著證人可能死亡,物證、書證可能腐爛或被銷毀,或者證人將來可能居住在國外,導致出庭困難。
2.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有困難的,可以向公證處申請公證保全。
(三)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或者當事人委托的律師無法調取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法院應當依法調取證據。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也自行收集相關證據。
二、交通事故訴訟證據如何提交?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要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標注;提交外文書證的,必須附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材料必須真實。
(二)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經人民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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