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應該何時做出 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怎么辦
1.交通事故鑒定應該什么時候做?
交通警察現場勘驗后,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現場勘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在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包含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一些重要信息,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信息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事故證據和原因分析。
3.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的意外原因,由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檢驗等程序認定。
還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時,還應當告知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限,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不服怎么辦?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認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取消了復議程序。但從執法實踐來看,取消審查程序不利于更好地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重新設定了審查程序。《規定》指出: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經審查,上一級公安交警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確實不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或者調查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審查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審查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10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審查,上一級公安交警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結論。
閱讀:哪些情況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判定交通肇事逃逸?
1.什么情況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除了哪些情形可以認定為肇事逃逸,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作出了規定: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沒有爭議,自行離開現場協商解決,達成協議,并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然后一方反悔報案的;(二)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在表明車輛和受傷人員位置后,駕車駛離現場并及時報案;(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至醫院后,確因籌集傷者醫療費用需要暫時離開醫院的。經傷者或家屬同意,留下真實信息,在約定時間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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