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的賠償程序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中,加害人給予受害人的賠償中所包含的項目。那么應該包括哪些項目呢?如果當事人要索賠,索賠程序應該怎么走?
一、交通事故賠償項目
交通事故賠償是指交通事故行為人賠償受害人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傷者或者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主要有三類情況:非因傷致殘、因傷致殘和死亡:
1.受傷而非殘疾。如果傷者因交通事故受傷,但尚未達到傷殘等級,傷者可以主張的事項有七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除第一條所述費用外,因傷致殘者可以主張以下賠償項目(6項):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下列六項費用: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受害人親屬喪葬費的誤工費等。,并按搶救和治療的有關費用處理。
此外,在上述三種情況下,被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可以向賠償義務人請求精神撫慰金。或者被害人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
二。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損失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損害調解。
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自處理喪葬事宜的規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有關人員和調解員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立即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期滿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員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發送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調解書生效后,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任何一方不履行調解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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