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證據種類 如何收集交通事故的證據
一、交通事故中的證據類型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責任認定和處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查、收集和運用證據。證據是指能夠證明事故事實的一切客觀真實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證據分為以下七種:
(1)物證。
物證是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體和痕跡。它作用于客觀對象的形式、特征和外部特征。如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剎車痕跡和劃痕等。,都是物證。
(2)書證。
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書面材料,以其記載的內容為證明。如駕駛員的駕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相關信件等。都是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公安機關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有關交通事故的情況。證人證言是交通事故處理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四)當事人陳述。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包括司機、傷者和其他相關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發生事故時,敘述自己的經歷,或者就自己是否有責任進行爭辯,進行申辯。
(5)評估結論。
公安、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交通事故中的某些專門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后作出的書面結論。通過鑒定結論,對鑒定物證、書證的真偽和性質,認定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的效力,認定事故當事人和肇事車輛,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六)勘驗、檢查筆錄。
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勘驗交通事故現場、車輛、人員等后所做的各種記錄。是調查、檢查過程、方法和檢查結果的書面記錄,這些記錄是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7)視聽資料。
音像(視聽)資料,如音像、錄像、磁盤等。那可以用來證明交通事故的事實。
二、如何收集交通事故證據
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應積極采取合理措施,保存和收集相關證據,妥善解決糾紛。
(1)保護事故現場,第一時間報警,以便交警勘驗現場,核實情況,認定事故責任。必要時,雙方可邀請估價公司或公證處清點數量,評估有關物品的價格。
(2)機動車一方遇到交通事故后,應向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報案,以便保險公司確認損失。
(3)事故雙方當事人應向對方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家庭住址或經常居住地地址,避免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出現“送達難”和“執行難”的情況。
(4)受害方應當依法行使權利,不得自行擴大損失。受害人主張的醫療費用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合理;所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應與醫院的休假和護理建議及本人的傷情相一致。原告為證明其傷殘等級和車輛減值損失,在申請鑒定機構鑒定時,應保證被告知情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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