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隱藏尸體 司機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首先,在交通事故后隱藏尸體
王某某駕車為尋烏縣澄江澄江北村新農村建設道路變更工程裝載石料,從澄江澄江北村上江集團高適街石場駕車前往上江集團新農村建設道路變更工程現場。當日上午10時30分許,車輛行駛至泰瑞家門口時,未能看清車輛后方情況,倒車時碾壓正在泰瑞家門口坪邊玩耍的被害人黃輝,致其當場死亡。隨后,王某某將死者黃輝的尸體藏于特里家屋后的柴堆中,并駕車逃離現場。不久,王將事故情況告訴了江北村黨支部書記黃(王某某的親戚),然后逃到黃家及其親戚曾憲福家躲藏。同年2月24日,王某某到尋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主動投案自首。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黃輝死于交通事故致腦破裂。2008年2月28日,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2008年第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途經事故地點,倒車時未觀察車后情況,未能確保安全后倒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受害者黃輝對事故沒有責任。
2.司機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將受害人尸體轉移至現場,后因害怕被受害人親屬毆打而離開現場。但第二天,他就向公安機關自首了。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有人認為王某某是在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的。他辯稱,自己想離開現場,是因為害怕被受害人親屬毆打。客觀上這種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第二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可以間接證明這種可能性。王某某不是為了逃避法律的懲罰。因此,王某某的行為只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構成逃逸。
本文認為,王某輝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在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經過事故現場,未觀察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結果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后,王某某為逃避法律責任逃逸,應按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司法解釋規定,為逃避法律處罰而逃離現場的行為。該司法解釋強調,逃逸行為應當同時具備主客觀要件,客觀方面是逃離現場,同時強調了交通肇事罪的主觀罪過,即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本案中,事故發生后,王沒有保護現場,而是將被害人的尸體藏匿起來,造成了犯罪現場的破壞。當受害者的親屬凌趙春詢問受害者的下落時,他否認見過受害者。離開現場后,王第一時間沒有選擇報警。逃離現場后,他逃到他的親戚黃和曾憲福處躲藏。上述一系列行為足以認定王當時具有逃避法律處罰的主觀故意。被告人雖事后自首,但其在自首前已具備逃逸的主客觀要件,故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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