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
1.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人擅自逃離交通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的行為,其目的是推卸、逃避責任。隨著交通運輸業的快速發展,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據法律規定,交通事故后逃逸應該受到嚴懲。
1.交通事故的主觀方面是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救助義務,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一種積極的心理活動。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就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而言,只有直接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知道事故的發生,并且有直接的逃逸故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上來說,犯罪的惡意是很小的,是因為害怕當場發生的后果而引起的。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是直接故意造成的。所以,無論如何,在逃逸時,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造成了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逃逸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2.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為必須遵守法律。從刑法理論上講,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確定行為的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在最高法院《解釋》規定的五種情形基礎上的逃逸行為。這就明確了交通肇事后逃逸被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情節。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之前的行為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造成的結果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定罪標準, 或者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時只有一人受重傷,但不具有《解釋》規定的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無證駕駛情形之一的。
3.交通事故后逃逸行為的空要件,即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雖然人們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并沒有逃離現場(其中一些人無法逃脫),但在將傷者送往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他們因怕罪而逃離。雖然主客觀兩方面都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但也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在學術界,有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不深。因此,處理不能過重,具體尺度宜寬不宜嚴,需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進行必要的限制。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將在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中記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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