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認定
一、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1)主題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應理解為所有直接從事運輸業務并保障運輸的人,以及非運輸人員。
(2)對象
本罪的客體是交通安全。運輸是指通過鐵路、公路、水上和空與一定的車輛和運輸設備相連接的運輸。這種交通工具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聯系緊密,一旦發生事故,將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
(3)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失和過于自信。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
(4)客觀方面
在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因此,本罪的客觀方面由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因素構成:
1、必須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所謂交通法規,是指保障交通運輸正常運行和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公路、鐵路等各種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在運輸工作中必須遵守的紀律和制度。
2.必須發生嚴重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嚴重損失。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雖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律上的嚴重后果,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后果,且時間上沒有前后關系,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必須發生在從始發站、碼頭、機場到終點站、碼頭、機場旅客離港和貨物卸載的運輸活動全過程。從空開始,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球道上;就時間而言,它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時間內,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筑工地、企事業單位、庭院工作,或者進行其他非運輸活動,如檢修、洗車等,一般不構成本罪。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所謂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下列情形,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30萬元以上的;
(四)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五)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六)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的機動車,駕駛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七)駕駛無號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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