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提交證據的流程 交通事故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一、交通事故證據提交流程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要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標注;提交外文書證的,必須附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材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3.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4.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5.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6.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等基本情況。
7.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于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8.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經人民法院認可。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舉證期限截止于交換證據之日。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人民法院準許的,交換證據的日期相應順延。
9.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證據”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二、交通事故訴訟需要什么證據?
1、交通事故證明;
2.傷殘鑒定證書;
3.醫療費用單據;
4.運輸費用單據;
5.住宿費單據;
6.營養費收據;
7、輔助設備費單據;
8.診斷證明;
9.出院證明;
10.護理費證明;
11.誤工證明;
12.后期治療費證明;
13.被贍養人情況證明;
14.車輛損壞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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