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程序 交通事故訴訟審判程序
一、交通事故訴訟程序
我國的審判制度是兩審終審制,即某一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結論后,各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上一級法院對原審法院的審判活動和審判結論進行監督和審查。上一級法院的判決結論是終局的,立即生效。
民事訴訟分為立案、審理和執行三個主要部分。
注冊
當事人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申請立案審查。立案庭在閱讀起訴狀和審查案件形式后,認為屬于自己管轄,起訴主體符合法律規定,訴訟請求明確,將作出受理案件的決定,并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計算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后,法院立案部門將全案移送審判部門。
交付審判
辦案法官收到案卷后,將起訴書副本和證據材料在規定時間內送達被告人進行辯護,并按規定安排開庭時間。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通常采用簡易程序審理,即由一名法官審理,減半收取訴訟費,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判決;一般案件采用普通程序審理,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由三名法官作出判決,并全額收取訴訟費。一審法院判決后,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上訴的,判決文書直接生效,二審程序不是民事訴訟中的必經程序。
執行
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會規定裁判文書自動履行的期限。如果一方在規定時間內不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交通事故訴訟審判程序
第一,起訴和受理
交通事故當事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經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受理后七日內立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訴。
二、審判前的準備
立案后五日內,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將組成合議庭,對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做好開庭前的必要準備。
第三,審判。
1.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2.開庭前核對訴訟參與人,宣布法庭紀律,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
(1)當事人陳述起訴請求和理由。
(2)證人作證,凡是知道案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作證。
(3)出示證據
(4)宣讀鑒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6)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出示所有證據。
(七)質證當事人應當就賠償爭議的證據相互質證。
4.法庭辯論。原告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答辯后互相答辯。
5.法庭辯論終結,雙方爭議查證清楚后,法庭調查結束,依法作出判決。
6.法院能夠調解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普通程序審理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如需延期,需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普通一審程序結束后,當事人不服上訴的,一審判決不生效,進入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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