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認定交通肇事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承擔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30萬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飲酒、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的機動車;
(四)明知是無牌或者報廢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二、交通肇事罪認定中應注意的問題
(1)罪與非罪劃清界限的問題。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或者沒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沒有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損失的,不構成犯罪。
(二)劃清交通肇事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兩者都侵害了交通運輸的秩序和安全,但其主要區別在于:一是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嚴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后者表現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空的行為,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空傾覆破壞,危害公共安全。第二,主觀內容不同。前者由過失構成;而后者是故意構成的。
(3)交通肇事罪的判定是否以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意見為依據。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強調,分清事故責任是認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礎。根據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情況,對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案件,因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較小,損失后果輕微,一般受到行政處罰,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對重大交通事故負有其他責任的情形,確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在論證過程中,一種意見認為,由于缺乏統一的責任標準,在確定事故責任時存在隨意性和不平衡性等問題。建議不將交管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意見書作為認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據。誠然,交通肇事罪的重點在于事故的認定和責任的分析,相當特殊和復雜。但如果不以此為前提,就無法確定交通事故的行為人與事故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更無法確定其應承擔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雖然關于事故責任認定的統一執法標準仍需國家相關主管部門進一步規范,但在目前條件下,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事故責任應堅持認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此外,1987年8月21日“兩高”下發的《關于嚴格依法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通知》也有類似表述,上述解釋延續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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