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提交證據時的注意事項
1.交通事故訴訟需要什么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在起訴或者應訴時,應當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否則其主張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并承擔敗訴的后果。以下是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提供公安機關作出的調解書、調解終結聲明或者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違法行為的結論;
2.提供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書。公安機關對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當事人責任的證人證言和相關物證;
3.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鑒定結論;
4.提供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單據等證明材料;
5.提供誤工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誤工天數、誤工費用金額;
6、殘疾人應提供殘疾評估結論,需要配備殘疾用具的應出具醫院證明;
7.提供死者或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以及被撫養人是否有其他撫養人的證明材料;
8.提供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建筑物的修復或折價費用等直接財產損失的證明材料。
二。提交交通事故證據時應注意的事項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要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標注;提交外文書證的,必須附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資料必須真實可信;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等基本情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于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經人民法院認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舉證期限截止于交換證據之日。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人民法院批準的,交換證據的日期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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