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如何取證 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
1.交通事故現場如何取證?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報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制作勘查資料,尋找目擊者,收集清點現場遺留物品,排除障礙,恢復交通。
(二)當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事故情況,并提交駕駛證和行駛證。公安機關應當向當事人公開事故經過、現場照片和鑒定材料。
(三)事故未調解前,公安機關可以指定肇事車輛支付死者或者傷者的安葬費、搶救費,并先行支付事故處理保證金。交通當事人拒絕預付或者無力預付急救醫療費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直至調解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受理。
(四)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親屬應當在十日內將尸體火化。
(5)傷者住院期間,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轉院或自行購藥。治愈后醫院拒絕出院的,費用自行承擔。出院后,受傷人員應主動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
(6)車輛損壞的,經物價部門評估后,以修理為主。如果修不好,可以折價賠償。
(七)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治療結束后,應在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后30日內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評估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
(1)現場調查
1.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離開現場,協商賠償損失。如果不立即離開現場,一定要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在承諾制時間內迅速趕到現場,并迅速處置現場。
3.現場調查包括現場參觀、攝影、繪圖、測量和檢查等一系列工作。現場調查必須合法、及時、全面、準確。
4.現場勘查筆錄核對無誤后,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字。
5.必要時,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以備查驗。
6.與當事人約定處理事故的時間。
7.事后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問(質詢)、痕跡提取和檢驗、技術檢驗、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2)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可以傳喚當事人作證。
2.在查清事故基本事實、收集充分證據后,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認定責任。
3.宣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到現場,說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和依據。
4.告知當事人如對確認函不滿意,應在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或在民事賠償訴訟中一并解決。
(3)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對責任方作出的處理意見應報領導批準。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決定。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定時效。
5.辦理相關處罰手續。
6.執行懲罰。
(4)賠償調解
1.收集與損害賠償有關的證書、票據和各種資料。
2.在確認傷者治療結束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必須詢問當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賠償調解。愿意調解,調解次數最多兩次;不愿意調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分別發給當事人。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