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截停車輛造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一是公安機關攔停車輛,造成交通事故。
羅俊在一家俱樂部工作,通常開一輛李霞牌汽車。2004年4月,羅俊下班途中,遇到公安機關設卡抓捕一名搶劫殺人的犯罪嫌疑人。警察發現羅俊的車很可疑,于是示意他停下來。羅俊沒有注意,繼續開車。警察開車追趕,攔住了羅俊的車輛,但沒有事先發出警告。羅俊慌亂中打方向盤,撞上了路邊的護欄。車輛受損,羅俊受輕傷。因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羅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缎姓V訟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有權要求賠償?!痹谶@種情況下,首先要解決的是當事人的請求是民事賠償還是行政賠償。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的主要區別在于損害行為的性質不同,取決于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為了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的單方官方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是其打擊犯罪的職責,而不是公安機關履行社會管理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2。此外,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和履行職責的行為雖然相同,但有很大不同。行政賠償以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前提,民事賠償以執行職務行為與危害后果有因果關系為條件,行為人有過錯,不一定違法。因此,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屬于特殊侵權案件,不同于一般侵權。主體特殊,侵權主體是國家機關。理由是被告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強制原告停車,有一定的法律依據,其過錯是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造成的。因果關系特殊,事故的發生不是一般侵權事件的一因一果,而是多因一果,所以雙方的混合過錯導致了事故的發生。一方面,執勤民警在停車時明知可能發生事故,在沒有任何警示的情況下,超車攔截,導致事故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警察的突然攔截。如果沒有被告的超車攔截,事故可能不會發生。因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而不是原告,故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警察示意羅俊停下來接受檢查,但是由于羅俊的疏忽,他沒有停下來接受檢查。羅俊對事故也有過錯,應負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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