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賠償訴訟要提交哪些證據 怎樣提交證據
1.交通賠償訴訟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一)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調解或復議裁決;
(二)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情后果證明(疾病診斷、法醫鑒定、傷情等級、相關照片等));
(3)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的證據(醫藥費單據、誤工費、誤工費收入證明、醫務部門允許特殊照顧證明、護理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大巴船票等。);
(4)需要贍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和贍養人證明(包括出生日期和其他贍養人證明);
(五)其他證據。
二、交通賠償訴訟中如何提交證據?
(a)證據必須表明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和地址;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要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標注;提交外文書證的,必須附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資料必須真實可信。
(二)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等基本情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于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經人民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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