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構成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一、交通事故死亡構成
首先,行為人的原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基本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受害人,比如第一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另一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死亡,是否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我們認為,后一種情況除上述解釋外,還應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罰,而不是簡單地按交通肇事同種罪或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處理。
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因此,需要調查死亡結果是否真的是交通肇事逃逸導致的救援不作為所致。如果救助行為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而是涉及獨立原因,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具有故意,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1.事故處理費用。死者親屬也可以向責任人主張處理交通事故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但這種主張應當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運輸費用按照當事人實際發生的必要費用計算,憑憑據支付。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誤工費的計算,如果有固定收入,應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無法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被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2.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按照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3.被贍養人的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贍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贍養人有幾個的,每年補償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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