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何時作出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1.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什么時候做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制作時限:
1、未經檢驗鑒定的,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
2.一般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33日內提出;
3.需要復檢鑒定的,應當在58日內提出;
4、重大、復雜事故,73天內作出;如有復驗、鑒定,將在98天內作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事故現場勘查結束后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副本發送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指定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檢鑒定報告副本發送當事人。復驗和鑒定以一次為限。
二、拒絕接受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一般情況下,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作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證據,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科學性,一般為法官所接受。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有誤的,可以要求經辦部門及時更正,也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救濟途徑:
1.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按照這個規定,如果對事故的認定有異議,你必須在三天內向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決定是否受理。
2.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官質疑事故認定書。
未在前條規定的三日期限內提出復核申請的,對事故認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對認定提出異議。由于事故認定書僅作為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出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該證據的證明力提出異議。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由于事故認定書本身是由專業機構出具的,法官一般會將其作為責任劃分的依據,但如果異議方提供的證據充分且非常有說服力,法官也可以駁回事故認定書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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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糾紛可以起訴到哪些法院?就級別管轄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意義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交通損害賠償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根據侵權行為確定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交通事故訴訟的管轄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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