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的證據有哪些 交通事故訴訟的程序
1.交通事故訴訟的證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在起訴或者應訴時,應當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
1.提供公安機關作出的調解書、調解終結聲明或者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違法行為的結論;
2.提供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書。公安機關對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當事人責任的證人證言和相關物證;
3.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或法醫鑒定結論;
4.提供醫療費單據、交通住宿費單據等證明材料;
5.提供誤工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誤工天數、誤工費用金額;
6、殘疾人應提供殘疾評估結論,需要配備殘疾用具的應出具醫院證明;
7.提供死者或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以及被撫養人是否有其他撫養人的證明材料;
8.提供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建筑物的修復或折價費用等直接財產損失的證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訴訟程序
1.備案階段。
首先,受害人作為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提交民事起訴狀和相關證據,資料齊全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一般在7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不能立案的,說明原因,需要補充資料的,通知補充資料。
2.審前準備階段。
本院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和原告證據材料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民事起訴狀后15日內提出答辯意見,法院收到答辯意見后送達原告。有的法院立案后會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限期舉證通知書。此時應根據通知要求及時舉證。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證據的,應當提交延期舉證申請。
3.審判階段。
開庭時,由書記員查明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后,原告陳述,被告答辯,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等。法官提問,互相提問,最后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各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最終意見。審判結束。
4.評判階段。
推薦: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交通事故處理一般程序。
1.處理交通事故的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包括:1 .交通警察在現場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2.交通警察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數據對違法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非現場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因此,適用簡易程序,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屬于違法行為。根據辦案程序規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經歷的交通警察,經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方可辦理簡易程序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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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調解協議的效力如何?1.調解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1)法律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這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都應履行。(2)在性質上,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是在公安交管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非當事人有正當的合法理由,否則不能反悔或不履行調解協議,從而強化了雙方當事人的履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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