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駕駛摩托車撞缺陷護欄死亡 事故責任如何分擔
1.駕駛摩托車違規撞上有缺陷的護欄而死亡。
杜無證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載著女婿張,沿江蘇某縣級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其在寧蘇徐高速上過橋時,駛入大橋中央隔離帶護欄,與護欄相撞,造成2人當場死亡。發現跨線橋中央隔離帶的護欄端沒有封閉,而是敞開的,兩個立柱上分別設有兩個供兩側通行的標志,護欄內側的立柱上沒有封頂。某縣公安交巡警大隊事故認定:杜某負事故全責,張某無責任。杜某的妻子、大女兒、二女兒、大兒子、張的父親、母親、女兒、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護欄管理人、公路管理站、公路管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是護欄的缺陷是其死亡的原因之一。高速公路管理站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護欄的設計者和建造者是誰。庭審中,我們就封閉和未封閉的護欄端頭對交通事故的影響咨詢了物理學專家,結果是封閉的端頭比未封閉的端頭對事故受害者造成的傷害更大。
二、事故責任如何分擔?
本文認為,本案不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而是一起因設施缺陷引發的侵權訴訟。如果護欄沒有缺陷,杜某和張某也不會損壞得這么嚴重,就是他們的后果也不一定是全部死亡。既然護欄存在缺陷,護欄管理人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1)護欄設置存在缺陷。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細則》規定護欄應具有防撞性能。一般應做成圓頭形或地錨式。護欄的目的是通過防止摩托車、自行車進入護欄,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設置在中央分隔帶的護欄的起點和終點應在端部密封,以有效吸收碰撞能量,防止失控車輛碰撞時端梁刺穿車身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但事發路段跨線橋中央隔離帶護欄端部未封閉,護欄內立柱帽缺失,立柱誤設為兩側通行的兩個標志。這些缺陷和設施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在失控車輛撞擊時自然會加劇破壞后果。在這次事故中,護欄的末端成為了吞噬翁旭寶貴生命的虎口。可以證明護欄存在缺陷,有缺陷的護欄在事故發生時起到一定的加重損害后果的作用。
(2)公路管理站存在過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始終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本條例將改善公路技術狀況,及時養護、糾正和改善公路設施的缺陷和瑕疵,明確為公路管理部門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條規定了物體造成損害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因養護管理的缺陷造成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修建的構筑物損壞的”。杜某、張某的死亡與被告未盡到管理、維護等法定職責有一定關系,使護欄的防撞功能未能充分發揮,至少加重了損害程度。公路管理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涉及不作為侵權,對其他負有管理義務的管理人具有代表性。法院如何從法律上評價這類問題,關系到法院在管理社會的體系中如何引導和規范這類行為。因此,法院應為這種行為提供明確無誤的司法立場。筆者認為,在處理本案時,應比較雙方的過錯,同時結合因果關系原則,考慮責任比例。無證駕駛發生事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這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和根本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公路管理站干預的過錯增加了損害后果的程度,故應承擔次要責任。我認為,確定公路管理站承擔30%的賠償責任較為合適。被告高速公路公司對該橋不具有所有權和經營權,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張、杜的其他損失由雙方另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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