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判刑
很多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不僅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選擇逃離現場,也有人報警后因為有事離開現場,但留下聯系方式。這些情況算不算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要求是什么?如果當事人構成逃匿法庭,將如何量刑?本文將為您一一介紹。
1.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后,對受害人或者受損財產不進行必要的搶救或者處理,或者不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警,擅自認定和追究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在不知道事故發生的情況下繼續行駛,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所謂的“逃逸”在主觀上和客觀上都不過是正常駕駛行為的繼續,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個重要情形。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構成條件;
(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依據。行為人逃逸未造成上述嚴重后果的,不應認定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認定為治安處罰較重的情節。
(2)逃逸時,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因素。如果行為人在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下離開現場,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能認定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作者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假裝不知道,仍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重要因素。
實踐中,施暴者逃跑的目的多為“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出于其他目的逃跑,比如害怕被受害者親友及其他圍觀者毆打。這些人逃離現場后,往往很快通過向領導匯報或報警接受法律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所以在認定的時候就要加以區分,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準確適用,才能保證不出現冤假錯案。當然,行為人出于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后,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如果行為人在沒有任何消息的情況下逃逸,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
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僅僅指當場逃逸,還包括肇事后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社會危害性。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雖被及時送往醫院搶救,但因畏罪而逃逸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于加重犯,刑法規定了較重的刑期。
需要提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并藏匿、遺棄,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為十五年,故意殺人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建議: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是遺產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1.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是遺產嗎?1.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只是受害人死亡后根據法律規定的法律后果給予的賠償。死亡是法律事實,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一種假設和推斷。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繼承的范疇。2.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義務人在未來生活中可以預期的對被害人家庭收入的補償。至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即死亡賠償金),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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