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的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訴訟證據的提交
一、交通事故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1)總則:即“誰主張,誰舉證”。它是指交通事故的雙方都有責任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不能提出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舉個例子,如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聲稱自己在醫院治療,一共花了5000元,但由于某種原因,醫藥費單丟失,無法在醫院補齊,那么當事人就有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因為其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2)特殊規則:舉證責任倒置。意思是說,根據一般的證明原則,提出事實主張的人應該已經出示了證據來證明。然而,在一些具體的侵權訴訟中,對于具體的侵權方法、侵權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要由提出事實主張的人來證明,存在著實際困難和不公平的后果。
而另一方當事人由于其特定的身份、職務和崗位要求,對這一事實負有天然的舉證責任,所以法律明文規定了另一方當事人舉證的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因高度危險作業引起的侵權訴訟,行為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交通事故舉證責任倒置只存在于涉及機動車、行人和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中,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機動車一方不能證明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即使在這種情況下,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一方也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受害人仍然對自己的損害程度、賠償的相關證據數額等具體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3)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責任:是指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提出事實主張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有限的,由法官根據公平誠信原則和自由裁量原則確定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和人民法院指定舉證責任的情況比較特殊,在實踐中也相對簡單,所以接下來,本文將重點討論一般舉證責任規則下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二。交通事故訴訟證據的提交
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要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標注;提交外文書證的,必須附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材料必須真實。
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理由以及需要證明的事實等基本情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當在不遲于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經人民法院認可。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舉證期限截止于交換證據之日。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人民法院準許的,交換證據的日期相應順延。
6.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提出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時提出。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新證據”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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