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 哪些情形可以認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1.什么是交通事故退保?
自首是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量刑的具體體現,已被我國刑法規定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設立自首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主動投案自首,悔過自新,使他們不會躲藏在社會上繼續作惡。自首情節會輕一些,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勢力,從而獲得更多的線索和證據,有利于及時偵破案件,做出正確快速的審判,減少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辦案的投入,有效懲治犯罪,保護被害人,維護社會穩定。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自首的構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據這一規定,同時犯罪的,具有(1)自首情節;(二)如實供述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這項規定毫無例外地適用于現有的罪犯。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人犯罪后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時,是否以及如何認定其自首,存在不同的理解,導致辦案和結案存在差異。
二、什么情況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自首?
一種想法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事發后向公安機關報案是行為人的法定義務。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必須向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報告,接受處理。鑒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交通肇事人具有強制告知義務,即使肇事人在事故發生后沒有逃逸,沒有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也不能認定為自首,只能認定為肇事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在處罰時可以認定為認罪態度較好的情節,予以從輕處罰。
第二種觀點認為,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認定為自首。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后沒有逃逸,并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如上述第一個觀點所述,不應認定為自首,但在處理時應當從輕處罰;凡發生事故后逃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對于后者,雖然刑法第67條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應當小于前者。
第三種觀點是: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行為人未能在案發后逃逸,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主動向公檢法機關報案或者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逃逸后,行為人在偵查期間主動向辦案機關報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應當認定為自首。
大多數學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1.交通肇事案件中,行為人在案發后沒有逃逸,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的行為,不認定為自首情節,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和法律準繩的訴訟原則,即對于犯罪的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中國刑法關于自首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下的一切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對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也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存在不適用于交通事故案件或適用例外的特殊規定。符合自首條件的交通肇事犯罪人,如果不被認定為自首,侵犯了犯罪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依法將符合自首條件的交通肇事人認定為自首,是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正確適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規定肇事者必須向公安機關報告。是所有交通肇事人應盡的義務,但在交通事故中,大部分不構成犯罪。刑法規定的自首,是對所有犯罪分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交通肇事罪雖然是交通肇事的結果,但前者不一定是后者的必然。在交通肇事罪中,并不是所有的都能構成犯罪,部分后果輕微的可以按一般交通肇事罪處理。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交通肇事人,應當受《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法定告知義務的約束。該義務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自首情節,可以不考慮自首。這種告知義務是針對一般交通事故的。只要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便及時處理,也是一種社會公德的體現。不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人,事發后逃逸,拒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處罰,不適用刑法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種犯罪。在刑法理論和刑法中,沒有告知義務,只有自首情節,只有自首情節才是法定減輕情節。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告知義務不能代替刑法中的自首規定。不能將行政處罰程序與刑事程序混為一談,以行政法規的規定否定交通肇事案件中行為人自首的認定,適用中國法院網刑法規定的自首條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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