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范圍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如何確定
一、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適用于以下兩種情形:
1.救濟因侵犯其近親屬生命權而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創傷。
2.對其本人或其親屬因健康權受到侵犯而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救濟。
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上,由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明確的賠償標準、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是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精神損害不同于財產損害,不能用等價賠償原則來衡量。這種情況下精神傷害越多越好,越少越好。因此,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堅持一定的原則,根據具體案件,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使賠償數額適當合理。
二、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害如何認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從受害者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被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才會進行審理和判決。或者如果被害人相關人員沒有提出這個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能自動處理。
(2)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要考慮行為人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對被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是否有影響,影響程度如何。
(3)被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名望、年齡、家庭狀況等。
2.從犯罪者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行為人的過錯程度。這里的過錯責任僅限于過失,而非故意。因為道路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他人傷害,構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根據加害人的過錯來考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當相應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即過錯相抵。
(2)行為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經濟實力強的可以考慮多賠,反之亦然。衡量犯罪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要考慮實際收入和贍養人數,包括其父母、子女和其他應當贍養的家庭成員。如果超出了他們的經濟承受能力,判決就不會實際執行,也就沒有意義了。
3.從客觀的角度來看,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有害行為造成的后果。
(2)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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