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由誰付 救援機構可否指定
第一,交通事故傷者的搶救費用誰來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搶救費用的支付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事故車輛身份明確,且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則明確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先行墊付搶救費用。由于保險性質的限制,保險公司支付的費用不超過投保的責任限額。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2.事故車輛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或投保責任險已到期但未續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或全部費用。
3.肇事車輛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二、交通事故救援機構可以指定嗎?
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部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強調在不影響高速公路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社會救援機構實施救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指定救援機構,也不得阻礙、阻止當事人委托的救援機構進入服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拖走違法停放的車輛,屬于行政執法行為,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也不得委托社會救助機構拖走和收取費用。
近年來,一些地區公路車輛救援主體不明確,救援服務和收費行為不規范,一些地方違規指定社會組織實施救援并收取高額費用,加重了車主負擔,社會反映強烈。
考慮到高速公路封閉運行的特點,《通知》規定,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由高速公路管理單位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設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
車輛被拖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原則上可將車輛拖至就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服務區,或當事人選擇的其他停車地點,但不能強制拖至指定地點維修。
《通知》要求各地清理規范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和收費。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在充分調研和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統一規范收費項目,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各地高速公路管理單位要向社會公布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救援電話等服務信息。車輛被拖走的地方屬于專門的停車場。需要收取停車費的,應當執行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其中,交通事故處理期間車輛停車費應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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