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車 汽車小型
隨意變道、“蛇皮走路”時有發生。
湖南益陽人
因為騎電動車不停變道,
結果,有兩輛車被刮壞了。
各方呼吁電動車車主負起責任,
但是車主不是電動車的機動車。
懇求。
法院會支持嗎?
請看這個案例。
基本事實
2021年8月23日,王某駕駛電動兩輪車經過湖南省桃江縣桃花江鎮某路段時,從最右側車道向左轉彎,連續變道。由于安全意識不夠,我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與從左側高速公路直行的胡某駕駛的翔H8XXXX客車相撞。被撞的湘H8XXXX客車同向繞左機動車道停放他駕駛的湘H5XXXX客車尾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受傷,3輛汽車受損。
事故圖
交通部門認定王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胡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經機動車損壞陳述書確認,事故造成翔H8XXXX中巴車損失,實際維修費用為84120元。
胡某駕駛的湘H8XXXX中巴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 2021年10月10日,胡某向保險公司提出代位求償請求,將王某的部分車輛損失和維修費等索賠轉給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維修單位賠付84120元。
一家保險公司行使代為理賠的權利,要求王某承擔車輛損失的費用。
法院判決
桃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駕駛電動車不注意安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為事故的主要責任,外人承擔次要責任。事故。考慮到本案系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參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2號文的規定,確定被告人王某承擔60%的車輛損失。與案件無關的胡某承擔40%的車輛損失。故被告應賠償外來人車輛損失50472元(84120元60%),原告已為外來人賠償上述車輛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原告取得了對被告的代位權。
被告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其作為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應當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法院認為,該法律規定體現了機動車對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并非免除非機動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的條款。交通部門認定被告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支持被告的訴訟請求。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保險公司50472元。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機動車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當事人的賠償責任。這一原則不僅應體現在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中,還應體現在非機動車方對機動車方損失的賠償責任中。過錯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非機動車駕駛人造成機動車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既符合公平原則,也促進非機動車駕駛人更好地遵守交通規則規則。故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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