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可以強制扣押車輛嗎
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可以扣留肇事車輛。為取證,應當對車輛進行檢驗鑒定。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車輛;并應當在檢驗、鑒定完畢后五日內返還當事人。
1、交警因需要取證,可能會扣留肇事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勘察、取證;因取證需要,可以扣押肇事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實。
2.車輛年檢時限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察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托有關部門對機動車進行檢驗鑒定;逾期不予鑒定的,應當自查勘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對機動車進行檢驗鑒定。檢查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10日。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人身傷害、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體、路況等進行現場檢查鑒定的等,應當自現場檢查之日起5日內,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查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長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檢查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檢驗鑒定完畢后,應在五日內歸還業主。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查鑒定外,不得使用。檢查鑒定完畢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駕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通知當事人十日仍未接回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處理。
對無牌照、達到報廢標準且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要點:交警因取證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并應當在5日內委托相關鑒定機構。 5天內歸還車主,所以交警一般會扣留肇事車輛30到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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