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巴魯xv致命缺陷
如果買車不久就知道,或許是個“暴富”的機會,但如果已經用了8年呢?這變得令人困惑。
2012年5月22日,來自北京的王老師在斯巴魯專賣店購買了一輛純進口斯巴魯XV(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車型,官方指導價23.28萬元。首先,令人氣憤的是,斯巴魯XV 剛剛上市。不僅沒有優惠,還硬生生漲價了一萬多,落地價接近三十萬。
正常使用8年后,車主有了換車的念頭。噩夢從這里開始。在專業的檢測機構和儀器下,這輛斯巴魯XV其實是一輛“重大事故車”,而且是在交付前發生的。
維修記錄顯示,2012年5月16日,這輛“新車”更換了發動機艙蓋、水箱框架和前保險杠。
因此,由于“重大事故車”的性質,王先生更換新車的工作被迫擱置,甚至對方違約被追究。這輛二手斯巴魯XV已經賣給了個人,對方已將王老師告上法庭。
當店主拿著檢測報告來到店內時,店內負責人以時間過長為由多次拒絕給予肯定答復。
僅看報告中更換的零部件,很難判斷該車是否為“新車”。據業內人士反饋,斯巴魯的純進口車型一般維修需要到海外訂購零部件,維修周期相當長。因此,一些4S店動了“腦殘”,把新車的零配件拆下來裝到需要維修的車型上。備件到位后,將安裝到新車上。
此外,4S店對純進口車型因“運損”或運輸途中發生事故需要維修的,也進行了相應的維修。如果損壞不大,一般4S店都會選擇修好再賣,質量和新車沒什么區別。
并且業內人士也表示,這其實是一種正常的狀態,只是這次換人的范圍比較大,而且還進入了體制內,讓人心存疑慮。此外,更換車架并不能準確反映出該車發生重大事故。大燈總成沒有更換,車身縱梁也必須檢查。如果有維修痕跡,那就真的是“大事故”了。
另外,令人不解的是,在新車發售前,車輛的行駛里程是私自調整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 2012年5月14日,第一次進店,50km。兩天后,里程神奇地變成了20公里。純進口新車50km的續航里程還是在合理范圍內的。為什么4S店要冒險花更多的人力調表?
買家認為,這臺XV車型可能不是重大事故車,而是4S店的“違規操作”。備件重新裝車維修進店時,里程數沒有正確記錄。但“重大事故車”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在網上簡單搜索一下,“4S店把事故車當新車賣”的案例比比皆是。甚至一些官方認證的二手車和專業的二手車機構也有所隱瞞。例如:
2018年3月,央視曝出廣西桂林一家奔馳專賣店出售。車主馮先生買了一輛奔馳E200L。使用過程中發現尾漆異常。查閱保險記錄時,我的心更涼了。早在2017年5月,我就在湖南岳陽有過追尾記錄!
2019年6月,一位天津車主購買了一輛官方二手特斯拉汽車。經第三方機構檢測,C柱和后翼子板有切割和焊接痕跡,判定為重大事故車。
2019年8月,央視財經直接點名瓜子二手車犯罪。所謂的259專業考試形同虛設。一位車主3月在該平臺購車后,長時間駕駛后故障碼頻繁出現,經檢測確定為涉水車!
這些機構和4S店在銷售商品時,也堅決保證“無重大事故車!”
早在199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明確規定: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保質期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使用方法等問題,應當如實、明確答復。
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因此,這種隱瞞“維修”和“重大事故”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一般的處理方式是“一假三賠”,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規定增加對消費者損失的賠償,增加的賠償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所支付價格的三倍;追加補償數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但這一切都是建立在消費者能夠識別缺陷機型,并且有確鑿證據才能打贏官司的前提下。
這次斯巴魯時間,雖然時間跨度是8年,但是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5條:
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所以,4S店不要指望長期pass,避免相應的處罰!唯一的問題是,作為消耗品車,罰款到底是算新車還是二手車?/p>
但是對于我們普通消費者來說,
篩選成了最大的難點。
不要嘲笑那些背了“用車提示”的車主。
畢竟現在的4S店不是那么靠譜…從這些年來看,雖然4S店在不斷提升服務水平,但是實際用戶和4S店的關系并沒有得到緩解;更不用說一些4S商店未能通過最起碼的服務態度。所以,buy buy君還是認為,未來4S店總會被直營店取代,服務水平更可控。但他們也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才能在新車再次銷售時杜絕這種事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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