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限行一天罰幾次
根據規定,鄭州限行一天可以處罰多次,只要兩次處罰時間間隔足夠長。限行規定適用于外地車牌和臨時車牌,但懸掛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受限行限制。闖限行將被罰款100元并扣三分,一天內可以多次處罰。
以下是鄭州限行的具體規則:
1. 限行區域:
東三環(107輔道)、南三環、西三環、北三環以內的所有道路。
2. 限行時間: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的7:00至21:00,周末和法定節假日不限行。
3. 限行規則:
星期一:尾號1和6禁止通行
星期二:尾號2和7禁止通行
星期三:尾號3和8禁止通行
星期四:尾號4和9禁止通行
星期五:尾號5和0禁止通行
4. 限行處罰規定:
在限行區域內駕駛限行車輛屬于違反禁行標志行為,將被處以3分、20-200元的罰款,一般為100元。當事人需要在15天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受到限行處罰的人通常會在3到5天內收到交通違章通知書。對于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的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或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被處罰者需要在15天內將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將受到警告或者20-200元的罰款。對于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如果當事人無異議,可以當場收繳。被罰款的當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的15天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如果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事人可以拒絕繳納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將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如果對管轄權發生爭議,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請指定管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并通知爭議各方。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對于明確違法事實并需要以一般程序處罰款的情況,應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后的24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對于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應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后的3天內作出處罰決定;對于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應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聽證程序結束之后的7天內作出處罰決定。如果交通肇事構成犯罪,應在人民法院判決后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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