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多久報廢
私家車多久報廢?
以前私家車報廢有 15 年的年限限制,現在改為行駛里程數報廢,最大行駛里程 60 萬公里強制報廢。
9 座(含 9 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 15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 2 次,超過 20 年的,從第 21 年起每年定期檢驗 4 次。
旅游載客汽車和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 10 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 4 次;延緩報廢使用的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 2 次,超過 15 年的,從第 16 年起每年定期檢驗 4 次。
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 10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 4 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 4 次。
如果私家車還沒過 60 萬公里,但車輛使用時間已經超過 15 年,那么年檢時間就會變成 6 個月一檢,超過 20 年的從第 21 年起每年定期檢驗 4 次。要是沒能通過年檢,同樣要宣告報廢。就算有 60 萬公里,但要是連續三個年檢周期沒有去審車,那么同樣也會被強制報廢。這里說的“3 個年審周期”并不一定是 3 年,主要根據車輛的實際檢驗周期來算,像那些超過 15 年的,半年一次查驗周期,要是車主連續 3 次(即 1 年半時間內)沒有去年檢,那么也將強制報廢。
車輛報廢流程是這樣的:
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交解體。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機動車,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證明轉交機動車所有人。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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