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立法保障車主權益 搭人車禍不是我的錯
● 車險可以幫到楊女士嗎?
從以上我國法律角度來分析,楊女士似乎是逃脫不了法律責任、賠償金額的了,那么汽車保險又能否幫得到她呢?打開太平洋汽車網用車寶典《解讀車險》系列文章,發現唯一可以幫到楊女士的只有車上人員責任險(點擊查看)一個險種而已。
車上人員責任險是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目前大多數保險公司對于車上人員責任險有1萬、2萬、5萬和10萬幾種不同的保額,假如保險人將各種不計免賠險也都全買了,最高也才能賠償10萬元。相比楊女士117.9萬余元的賠償金,實在只是冰山一角而已。而實際上楊女士也只買了1萬元的保額,保險公司最高保險也僅僅賠償1萬元,其中還不包括扣除不計免賠的部分。
● 呼吁完善國內法律系統 減免駕駛人法律責任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目前國內法律僅僅是對駕駛人做出了相應的規范條例,對于搭乘人并沒有相應的規定。小時候我們被灌輸的就是“助人為快樂之本”,然而楊女士的遭遇卻恰恰相反,助人卻最終助出差點傾家蕩產的后果。
不是筆者崇洋媚外,但對比目前英美法等國的法律系統,不得不說國內不完善的法律系統不斷的磨滅著車主的熱心。開車在外本來就存在著一定的風險,誰也不能保證不出意外,否則也就不會有那么多保險公司的存在;而搭乘人在搭乘前也應該能意識到風險的存在,然而一旦出現意外,卻還需要好心助人的車主來承擔責任,我們完全覺得不合理。
隨著國內私家車的不斷增多,三五好友假期結伴同行自駕游(好意同乘)也越來越多,在此期間可能發生意外的概率也越來越大。在此我們呼吁能夠完善國內的法律系統,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減免駕駛人在好意搭乘他人的過程中發生意外后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搭乘人在搭乘之前就應該意識到搭乘過程中存在的風險,搭乘就意味著搭乘人默認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一旦出現意外就不應該由好心助人的駕駛人來承擔。
● 呼吁提高保險保額 減輕駕駛人賠償力度
目前編輯部的大多數小伙伴的第三者險(不知什么是第三者險的戳這里)買的都是100萬最高保額,為的是萬一發生事故可以最大的將賠償力度轉移給保險公司。然而目前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大多數最高保額只有10萬元,一旦發生意外是遠遠不夠賠償的。
跟朋友一起出游或者是好心搭載別人時,駕駛人要承擔著非常大的法律責任風險;而保險最高只有10萬元的保額,一旦發生意外涉及到生命安全,遠遠不夠賠償。因此我們呼吁保險公司能通過提高保險保額來減輕駕駛人的賠償力度。
每一位買車的駕駛人并非個個家財萬貫,國內廣大車主中不乏是拿出多年積蓄才買了汽車的人。而如果在平時用車過程中沒有保險作為強大的后盾,相信有很多車主會因此賠得傾家蕩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追尾豪車(戳這里),輕則幾萬,重則幾十萬,這也是為什么編輯部多數小伙伴第三者險都買了100萬最高保額的原因。在目前國內法律對于搭乘好友不慎發生意外時的責任劃分還沒有一個明確規定的前提下,提高保險保額是對廣大車主的一個最好的保障。
● 總結
目前國內在對于“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意外時駕駛者與乘客之間的責任劃分上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只能按照民事訴訟來裁決。而在這樣的判決基礎上,好意搭乘別人的駕駛人往往處于劣勢,需要承擔巨大的法律責任,這也難怪會有網友得出“誰開車誰傻逼”的評論。我們在此呼吁能夠通過完善法律或者提高保險保額來給予廣大車主更多的權益保障。“老人不敢扶”、“汽車不敢借”,如果接下來讓有車一族繼續形成“就算我有車但朋友也不敢載”的觀念,那買車還有什么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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