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營運資格證怎樣處罰
2024-12-28 10:40:13
作者:資訊小編
【太平洋汽車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所說的“車輛營運證”,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依照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決定向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時,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fā)的車輛營運證。
車輛營運證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證,那么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黑車”。
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應當依據該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該車輛予以暫扣;并根據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辦法》,非法經營者最高將被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觸犯刑律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管理部門必須對非法經營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非法經營者實施查封、扣押財物、沒收、拍賣的處理權。對觸犯刑律的非法經營罪,分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其它罪進行量刑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經營規(guī)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非法經營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huán)境資源者,除沒收非法經營設備外,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絕、阻礙管理部門依法查處者,將被予以治安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 陳亞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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